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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

限新生上學期使用,下學期開始由第3行政系統申請,請注意!!

一、證件應檢附有效期間之證書。

二、本申請書一式二份,學校存一份,一份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。

三、本表所填各項及有關證件,應由主辦學校負責詳核,如有不實,負連帶賠償公費之責。

四、如遺族之妻或夫服務於政府機關可領教育補助者,申請本優待應另出具未領他項補助之證明。

五、「學校審查擬定待遇」欄,應由學校填明給與「全公費」或「半公費」。六、死亡人員如原服務單位屬事業機構人員,依規定其遺族子女不予就學優待(減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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