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緊急紓困金表格

1.學生需於事件發生後,由本人(或導師協助)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經導師初審,及系所主任複審後,送交業務承辦單位(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、進修部學務組)簽請校長核定。

2.申請人須於事件發生二個月內提出申請,且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,在校期間申請一次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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