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、機車收費及管理辦法(最新:1010411行政會議修訂通過)

中臺科技大學汽機車收費及管理辦法

文件編號:GAR109
920611行政會議通過
920701校務會議通過
921210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
940824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99090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00105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10411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
第 一 條 為維護本校校園安全,有效管理停車秩序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 秩序管理:
  一、停車場地規劃及維護由總務處負責。
  二、汽車停車秩序管理由總務處事務組負責。
  三、機車停車秩序管理由學生事務處負責。
  四、進修部由進修部總務組負責。
第 三 條 車輛通行證申請單位:本校教職員工生(含附屬機構)於校區停放汽、機車者,應向申請單位申請車輛通行證「採一人一證」,並限其本人使用。
  一、申請汽車與教職員工機車通行證由總務處事務組負責。
  二、學生機車通行證由學生事務處負責。
  三、進修部車輛通行證由進修部總務組負責。
第 四 條 進出本校車輛請依下列規定進入校區並收費:
  一、未持有本校車輛通行證,不得進入校區。
  二、外賓洽公進入校區,經通報許可方可進入。
  三、外賓車輛進入校區依收費標準計費。但因業務或校內緊急安全維護需要之警備、消防、救護、郵政、電信、電力等及本校邀請之貴賓車輛除外。
  四、停車未滿半小時不收費,超過半小時以一小時計,每小時收場地維護費三十元。
  五、辦理公務,經承辦單位於【時間紀錄單】蓋單位章,並予以一小時免收費。
  六、外賓車輛進入校區,經換證後將【臨時停車證】置放於前方擋風玻璃左方明顯處,以便查核。
  七、外賓車輛進入校區停車請按本校規劃停車位置停放,如未配合,開立停車違規單。
第 五 條 車輛通行證申請資格:
  一、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應憑本人服務證(或相關證明)、行車執照申請。
  二、本校兼任教師(含社團指導、社區大學師生、樂齡大學師生及帶實習等),應憑本人聘書(或相關證明)、行車執照申請。
  三、本校學生及非本校學生研究助理應憑本人學生證(或相關證明)、行車執照、駕照申請。
  四、身心障礙者,憑本人有效身心障礙停車證申請,可進入教學區各特定身心障礙停車位停放。
  五、孕婦憑本人有效孕婦健康手冊申請,可進入教學區各特定身心障礙停車位停放。
  六、特殊狀況者,檢附相關證明申請。
  七、經常性需校內工作之廠商,可向總務處事務組提出申請,並停放於廠商專區。
  八、凡符合上列資格者,應繳交場地維護費,並領取車輛通行證。
第 六 條 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(新台幣):
  一、專任教職員工每學年汽車貳仟元,機車貳佰元。
  二、兼任教師每學期汽車伍佰元,機車壹佰元。
  三、日間部學生每學期汽車壹仟元。機車每學期有棚車位貳佰元,無棚車位壹佰元。
住宿學生機車有棚車位肆佰元,無棚車位貳佰元。
  四、進修部學生每學期汽車壹仟元,機車壹佰元。
  五、身心障礙者汽機車免費。
  六、孕婦依身份收取場地維護費。
  七、特殊狀況者依身份收取場地維護費。
  八、廠商汽車每學年汽車貳仟元,機車貳佰元。
  九、本校校車免費。
第 七 條 因故休學、退學之學生,應向申請單位提出退費申請,本校依大專院校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。
第 八 條 違規事項:
  一、未懸掛車輛通行證或已懸掛但故意規避檢查者。
  二、未依規定停放者,與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車位、校車車位者。
  三、擅自將車輛通行證偽造、借予或未經管理單位同意逕行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  四、其他嚴重違反停車秩序者。
第 九 條 處罰方式:符合本辦法第八條違規事項者,將拍照存證後得上鎖,並開停車違規單,處罰方式為:
  一、教職員工及其他身份由管理單位簽請處理,管理單位並得禁止其下一學期之申請。
  二、學生由學生事務處議處,管理單位並得禁止其下一學期之申請。
  三、廠商及臨時停車車輛,管理單位得禁止其再進入校園停放。
第 十 條 本校僅提供有限停車位,各式車輛如有損壞及遺失,可逕向校安中心或總務處申請調閱監視紀錄,校方概不負賠償責任。
第十一條 進入校區之汽、機車應禮讓行人、禁鳴喇叭。依標線、標誌及遵行方向之規定行駛,行車時速不得逾二十五公里。汽車車輛通行證,應貼於汽車前方擋風玻璃左方明顯處,車證編號不得遮掩以利檢查。機車車輛通行證應依學生事務處規定之位置黏貼,以便識別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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